川府发〔2014〕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认真履行核准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服务和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本目录中由我省核准的项目,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核准部门事前必须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本目录明确由市(州)、县(市、区)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州)和县(市、区)的核准权限。明确由市(州)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本目录所列由省及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类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技术改造类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六、除目录中明确由国家和省核准的项目外,跨市(州)的项目由省级核准,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核准。除跨县(市、区)的项目核准外,扩权试点县(市)执行市(州)级项目核准权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即行废止。本目录发布之前省政府项目核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目录不一致的,以本目录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7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四川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州)河流、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的规定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220千伏和11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及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制燃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国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不跨区域、不需要省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不跨区域、不需要省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不跨区域、不需要省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的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州)日调水2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不跨区域、不需要省平衡资金等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核准。
垃圾、污水处理:采用焚烧、裂解气化等工艺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医疗废物、危险废弃物及污水污泥处置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或省批准的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成都市、绵阳科技城、天府新区所在市投资主管部门执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其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商务厅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商务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