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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机管发〔2014〕91号)

2015-01-16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川机管发〔2014〕91号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080号)和四川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5日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设〔2010249号)和四川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确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节能改造范围、服务内容、节能技术、投资额度、施工工期、投资回收期、设备寿命周期等指标,以及节能改造后的日常节能管理内容,并确定节能效益分享比例。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必须可监测、可核查。

第四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采取节能量承包型、节能效益保障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等形式。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五条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应重点考虑技术方案可行性、节能效果、资金保障、收益分成及期限等因素。

第六条 在同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下,公共机构与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同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签合同应明确节能目标,以及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按分成比例从能源费用节约额中提取分成。节能改造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节能效益分成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

第八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有设备、系统及相关资料,应无偿交与公共机构。后续的技术支持和维护保养,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公共机构另行商议,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四章 节能量基准确定

第九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改造前用能情况进行能源核定,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节能措施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后的节能量进行审核。

第十条 节能基准的确定,应遵循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约定。节能基准一旦确定,节能改造双方必须依照基准量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保证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并检测合格,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第五章 节能服务公司资质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并具有相关资质;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从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年以上并有项目案例;

(五)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六)具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须具备审核资质,并在国家或省公布的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名单中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参加公共机构节能量审核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量审核机构(第三方)受委托开展审核时,须提供经国家和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的资质及相关备案材料。

第十五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如出具虚假审核报告,一经发现,不得再参与此项工作,并由有关权力机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年节能量,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须上报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核定后,才能享受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资金补助以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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