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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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管函[2009]5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将对我省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规划、能耗统计、节能制度建设、节能管理工作、节能措施落实、节能监督检查、节能资金落实等。
二、检查方式
采取座谈会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分二个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地区、各部门于6月底前,依据《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专项检查评价表》内容开展自我评价,并逐项打分。
(二)检查核实。检查组将听取相关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考察2至3个有代表性的省级公共机构和1至2个地级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核实自评分数。
三、检查时间
检查安排在7月上甸,请各地、各单位于7月10前将自查结果及打分情况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人:高胜荣 汤丽萍 张 治
联系电话:(028)86789851 86742830
传真:(028)86782066
附件: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情况专项检查评价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共机构 节能 检查 通知
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省节能办,省法制办,省目标办。
(共印150份)